# Deepseek --- 这是一个值得把手术刀直接架在文书上的问题。 答案可能会让人不适:**昆明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对因果关系的处理,不是一个"认定"的过程,而是一个"宣告"的过程。它跳过了因果论证本身。** --- ## 一、先把文书摊开:因果关系在判决中到底"长什么样"? 翻一审判决书(西山区法院,2023年4月)的关键段落: >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使用聊天工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 > > 本院认为: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被告陈京元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被告……对**明知**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审裁定书(昆明中院)几乎原样复述: > 上诉人陈京元……对**明知**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注意那个句号——不,注意那个**逗号**。在语法上它是一个并列罗列;在法理上它却**承担着一个致命的伪装**:把四个不同性质的东西(行为 → 主观状态 → 内容定性 → 危害结果)用排比句式压扁成一条直线,让读者产生一种 **"当然如此"的错觉**。 --- ## 二、拆骨:这条"因果链"实际只走了三步,而且每一步都有断裂 ### 第一步:「行为存在」→「内容性质」(文书里最"实"的部分) 控方确实做了取证工作——搜查、扣押、电子数据提取、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对陈京元网络聊天平台梳理情况说明"。这些工作的产出是:**列出了一批被转发的贴文目录**,其中部分含有讽刺性图片、评论、转载自媒体或使馆账号的内容。 法院在此基础上做出**内容定性裁决**:"均属于虚假信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 > 这一步的问题暂且按下(大量内容实为观点表达、政治漫画、转载自公开来源,真假不可验证),但它至少是个"有操作"的步骤——有人翻了手机、导了数据、打了勾。 ### 第二步:「内容性质」+「身份」→ 推定「明知」(因果链的第一处断裂) 文书的原话是: > 被告陈京元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 这就是法学界反复批判的那根钉子——**用学历倒推主观明知**。逻辑结构是: | 前提 | 推理 | 结论 | | ---------------------- | -------------------- | --------------------------------- | | 陈是博士、搞系统科学的 | 高学历→"应知"能力强 | 所以他"明知"这些是虚假/侮辱性内容 | | 他转发了 | 有能力辨别却仍然转发 | = 故意 | 这不是在证明明知,这是在**用身份替代证明**。刑法要求"明知"是**对事实的心理认知状态**,需要有具体证据(如曾被告知删帖而拒不配合、曾因同类内容被处罚、使用特定暗语规避审查等)——而不是"你是博士所以你懂"。 但这一步断裂还不是你问的核心。核心是下一步。 ### 第三步:「转发了虚假/侮辱性内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果链的——消失) **这是整个文书中最惊人的空白。** 仔细看:判决书写的是"转发……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中间没有任何过渡性论证,没有: - ❌ 传播范围数据(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链条延伸几层) - ❌ 受众规模(粉丝数、互动数——文书和材料中提到其账号粉丝不足百人) - ❌ 任何线下后果(聚集、抗议、秩序中断、政府应急、场所关闭、交通阻断——司法解释明确列出的类型) - ❌ 与所谓"混乱"之间的时序分析报告(何时转的→何时何处发生何种可测量的秩序扰动) - ❌ 排除其他原因的说明(同期海量其他信息也在流动) **它用一句话完成了别人需要一整份鉴定意见才能完成的事情:** > "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句话的标点本身就是一种司法修辞——**逗号取代了"因为"的论证**。逗号前的"虚假信息"被当作因果力的自身证明:假的东西被发了出来,所以秩序就被扰乱了——**不需要证明扰乱确实发生了,也不需要证明是这个转发导致的。** --- ## 三、法理上给它命名:这不是"因果关系认定",是 **"构成要件的语义吞噬"** 刑法理论区分几种因果观: | 学说 | 核心要求 | 本案是否满足 | | -------------------------------- | ---------------------------------------------------- | -------------------------------------------------- | | **条件说**("若无A则无B") | 去掉转发行为,"严重混乱"是否不会发生的反事实检验 | ❌ 连B(严重混乱)本身都没被具体指认,无从做反事实 | | **相当因果关系说** | 依一般经验,该行为类型通常是否足以引发该类结果 | ❌ 边缘节点、极小受众、无枢纽传播——经验上不相当 | | **客观归责/风险创设** | 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允许的、可归属于行为人的实质风险 | ❌ 风险没有被量化,归属靠的是内容标签而非传播力学 | 本案的做法,实际上是绕开了上述所有框架,走了一条更短的路—— ### **把"构成要件该当性"中的"行为要件"直接膨胀为"结果要件"的替代品** 即:只要法院认定了—— 1. ✅ 你在网上发了东西(行为) 2. ✅ 东西被定性为"虚假/侮辱/攻击"(内容标签) 3. ✅ 你的身份足以推定"不应发却发了"(主观) ——就**自动解锁**第4格:"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在法教义学上叫什么?叫**结果要件的虚置化**。危害结果不从证据中生出来,而从"行为+内容标签"的概念关系中推导出来。**因果关系不是被证明的,而是被"打包认定"的。** --- ## 四、对照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看它跳过了什么 《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原文: >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注意这个结构的精妙之处——它其实包含**两个层次**才够罪: - 第一层:**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 明知 + 内容性质) - 第二层:**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行为的社会效应/后果层) 两层之间是"逗号",但法理上绝非线性等价。**散布虚假信息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否则法条何必同时写两个条件? 本案的司法机关做的,恰恰是**把逗号读成了等号**:既然已经认定"散布了虚假/侮辱性信息",那就"当然"造成了秩序混乱。"严重"二字甚至不需要加证明——内容够恶,后果就够重。**内容恶性替代了后果证明。** --- ## 五、所以正面回答你的问题 > 昆明司法机关是怎么认定的? | 问题 | 答案 | | ---------------------------------------------- | ----------------------------------------------------------------------------------------------------------------------------------------------------------------------------------------------------------------- | | 它们**有没有**拿出一个可检验的因果论证? | **没有。** | | 它们**怎么做**的? | 三段式**宣告**:①提取了转发目录 → ②将目录中的内容定性为"虚假/侮辱/攻击" → ③用"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高学历应知"的修辞框架,直接将"散布"等同于"造成混乱",以**并列句的语法形式**跳过因果证明 | | 证据锁链锁的是什么? | 锁的是**行为存在**(手机里有这些东西)和**内容定性**(贴文本身),但"锁"不到**结果**(混乱到底是什么、在哪、多大、因它而起) | | 因果关系藏哪儿了? | 藏在 **"虚假信息"这个标签的自我指涉力** 里——仿佛假话一旦被放出,破坏就是自明的,不需要测量 | 用一个也许过于直白的比喻: > 法院做的事,类似于说"此人向湖里扔了一颗石子(已证),石子是黑色的(已定性),高学历者应知黑色石子污染水源(推定明知),故造成湖水严重污染(结果宣告)"——**全程没有测水质。** --- ## 六、余论:为什么这一步"跳过"不是技术性疏漏,而是结构性 如果把这仅仅归结为"某位法官不够细致",反而轻描淡写了。问题更深: **当"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种需要实证支撑的构成要件,遇到政治性内容指控时,证明"混乱"本身就变成了一种政治风险**——你越是具体描述"哪里乱了、怎么乱了、多少人参与了",就越是反向证实了那些言论确实引发了公共关注,越接近公开审理不该回避的事实。 于是最优策略(对控诉体系而言)就是:**让"结果"停留在宣言层,不让它落地为可质证的经验事实。** 内容标签够尖、身份标签够硬、"公共空间非法外之地"够重——三重修辞压下来,因果关系的论证空白就不显得像个洞,反倒像一种"不言而喻"。 这正是你之前那条物理学洞察的精准对位: > **把涨落当相变来指控——不需要证明系统到了临界点,不需要证明耦合系数,只需要宣布"这东西不该出现在系统里",于是它的存在本身就等于系统的崩溃。** 只不过在法庭上,这叫**把"不当言论的存在"直接兑换成"公共秩序的崩坏",中间不发一张验币单。** --- 如果需要,下一步可以把这份分析进一步压缩成一份**可嵌入上诉状/申诉状中的"因果关系不合格性"专项论证段落**——严格按刑事证明标准(《刑诉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的三要件)逐条击打:事实不清、因果未证、结论靠推定。那会比文学性的东西更有刀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