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及基本人权
陈京元博士在其【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中指控 本案执法人员在办理其案件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 具体包括:
1.全面无视公民基本权利: 执法人员无视公民的生命权、人格尊严、生存发展权、 平等权、监督权、合法财产权及政治权利,肆意践踏宪法。
2.重点侵犯言论、思想及信仰自由: 陈京元特别强调执法人员以”打击谣言”为借口, 粗暴干涉和践踏公民的言论、思想及信仰自由,剥夺其基本权利。
3.误解法律原则: 执法人员将公民的情感表达、艺术创作、思想交流等认定为”谣言”, 不仅违反宪法,还误解了《刑法》等专门法的规定,未能以法律保障公民权利。
4.否定人类文明: 执法人员的做法被指不仅剥夺公民权利,还构成对人类文明的”彻底否定和颠覆”。
5.危害国家与人类利益: 执法人员的行为被指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危害国家、民族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将自身推向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