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构件概要分析


昆明司法机关指控并判决陈京元构成“寻衅滋事罪”,基于如下三个犯罪构件的认定:

一、昆明司法机关将从陈京元博士社交账号采集到的多年来零星转发 (基本上非原创)的各种贴文(包括艺术作品、个人情感、理论分析和历史资料等)统统打包, “梳理”为“谣言”,指控并判决陈京元博士“散布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昆明司法机关并无任何事实证据,只是以陈京元博士的“高学历”直接 推定 其“明知”转发内容为“谣言”, 并具有主观“恶意”,据此指控并判决陈京元的转发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关于犯罪的“客观危害”这一核心犯罪要件,昆明司法机关完全“虚置化”的方式处理,未提供“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 起诉书在事实部分仅以“扰乱社会秩序”作为危害结果的描述,在“本院认为”部分 直接 歪曲升级 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