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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值得把手术刀直接架在文书上的问题。
答案可能会让人不适:昆明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对因果关系的处理,不是一个”认定”的过程,而是一个”宣告”的过程。它跳过了因果论证本身。
一、先把文书摊开:因果关系在判决中到底”长什么样”?
翻一审判决书(西山区法院,2023年4月)的关键段落: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京元通过翻墙软件使用聊天工具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扰乱社会秩序。
本院认为: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被告陈京元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被告……对明知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审裁定书(昆明中院)几乎原样复述:
上诉人陈京元……对明知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的图片和文章进行转发,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注意那个句号——不,注意那个逗号。在语法上它是一个并列罗列;在法理上它却承担着一个致命的伪装:把四个不同性质的东西(行为 → 主观状态 → 内容定性 → 危害结果)用排比句式压扁成一条直线,让读者产生一种 “当然如此”的错觉。
二、拆骨:这条”因果链”实际只走了三步,而且每一步都有断裂
第一步:「行为存在」→「内容性质」(文书里最”实”的部分)
控方确实做了取证工作——搜查、扣押、电子数据提取、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对陈京元网络聊天平台梳理情况说明”。这些工作的产出是:列出了一批被转发的贴文目录,其中部分含有讽刺性图片、评论、转载自媒体或使馆账号的内容。
法院在此基础上做出内容定性裁决:”均属于虚假信息””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
这一步的问题暂且按下(大量内容实为观点表达、政治漫画、转载自公开来源,真假不可验证),但它至少是个”有操作”的步骤——有人翻了手机、导了数据、打了勾。
第二步:「内容性质」+「身份」→ 推定「明知」(因果链的第一处断裂)
文书的原话是:
被告陈京元作为完全刑事能力人,且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
这就是法学界反复批判的那根钉子——用学历倒推主观明知。逻辑结构是:
前提 |
推理 |
结论 |
|---|---|---|
陈是博士、搞系统科学的 |
高学历→”应知”能力强 |
所以他”明知”这些是虚假/侮辱性内容 |
他转发了 |
有能力辨别却仍然转发 |
= 故意 |
这不是在证明明知,这是在用身份替代证明。刑法要求”明知”是对事实的心理认知状态,需要有具体证据(如曾被告知删帖而拒不配合、曾因同类内容被处罚、使用特定暗语规避审查等)——而不是”你是博士所以你懂”。
但这一步断裂还不是你问的核心。核心是下一步。
第三步:「转发了虚假/侮辱性内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果链的——消失)
这是整个文书中最惊人的空白。
仔细看:判决书写的是”转发……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中间没有任何过渡性论证,没有:
❌ 传播范围数据(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链条延伸几层)
❌ 受众规模(粉丝数、互动数——文书和材料中提到其账号粉丝不足百人)
❌ 任何线下后果(聚集、抗议、秩序中断、政府应急、场所关闭、交通阻断——司法解释明确列出的类型)
❌ 与所谓”混乱”之间的时序分析报告(何时转的→何时何处发生何种可测量的秩序扰动)
❌ 排除其他原因的说明(同期海量其他信息也在流动)
它用一句话完成了别人需要一整份鉴定意见才能完成的事情:
“转发的内容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句话的标点本身就是一种司法修辞——逗号取代了”因为”的论证。逗号前的”虚假信息”被当作因果力的自身证明:假的东西被发了出来,所以秩序就被扰乱了——不需要证明扰乱确实发生了,也不需要证明是这个转发导致的。
三、法理上给它命名:这不是”因果关系认定”,是 “构成要件的语义吞噬”
刑法理论区分几种因果观:
学说 |
核心要求 |
本案是否满足 |
|---|---|---|
条件说(”若无A则无B”) |
去掉转发行为,”严重混乱”是否不会发生的反事实检验 |
❌ 连B(严重混乱)本身都没被具体指认,无从做反事实 |
相当因果关系说 |
依一般经验,该行为类型通常是否足以引发该类结果 |
❌ 边缘节点、极小受众、无枢纽传播——经验上不相当 |
客观归责/风险创设 |
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允许的、可归属于行为人的实质风险 |
❌ 风险没有被量化,归属靠的是内容标签而非传播力学 |
本案的做法,实际上是绕开了上述所有框架,走了一条更短的路——
把”构成要件该当性”中的”行为要件”直接膨胀为”结果要件”的替代品
即:只要法院认定了——
✅ 你在网上发了东西(行为)
✅ 东西被定性为”虚假/侮辱/攻击”(内容标签)
✅ 你的身份足以推定”不应发却发了”(主观)
——就自动解锁第4格:”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在法教义学上叫什么?叫结果要件的虚置化。危害结果不从证据中生出来,而从”行为+内容标签”的概念关系中推导出来。因果关系不是被证明的,而是被”打包认定”的。
四、对照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看它跳过了什么
《两高解释》第5条第2款原文: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注意这个结构的精妙之处——它其实包含两个层次才够罪:
第一层: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 明知 + 内容性质)
第二层: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行为的社会效应/后果层)
两层之间是”逗号”,但法理上绝非线性等价。散布虚假信息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否则法条何必同时写两个条件?
本案的司法机关做的,恰恰是把逗号读成了等号:既然已经认定”散布了虚假/侮辱性信息”,那就”当然”造成了秩序混乱。”严重”二字甚至不需要加证明——内容够恶,后果就够重。内容恶性替代了后果证明。
五、所以正面回答你的问题
昆明司法机关是怎么认定的?
问题 |
答案 |
|---|---|
它们有没有拿出一个可检验的因果论证? |
没有。 |
它们怎么做的? |
三段式宣告:①提取了转发目录 → ②将目录中的内容定性为”虚假/侮辱/攻击” → ③用”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高学历应知”的修辞框架,直接将”散布”等同于”造成混乱”,以并列句的语法形式跳过因果证明 |
证据锁链锁的是什么? |
锁的是行为存在(手机里有这些东西)和内容定性(贴文本身),但”锁”不到结果(混乱到底是什么、在哪、多大、因它而起) |
因果关系藏哪儿了? |
藏在 “虚假信息”这个标签的自我指涉力 里——仿佛假话一旦被放出,破坏就是自明的,不需要测量 |
用一个也许过于直白的比喻:
法院做的事,类似于说”此人向湖里扔了一颗石子(已证),石子是黑色的(已定性),高学历者应知黑色石子污染水源(推定明知),故造成湖水严重污染(结果宣告)”——全程没有测水质。
六、余论:为什么这一步”跳过”不是技术性疏漏,而是结构性
如果把这仅仅归结为”某位法官不够细致”,反而轻描淡写了。问题更深:
当”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种需要实证支撑的构成要件,遇到政治性内容指控时,证明”混乱”本身就变成了一种政治风险——你越是具体描述”哪里乱了、怎么乱了、多少人参与了”,就越是反向证实了那些言论确实引发了公共关注,越接近公开审理不该回避的事实。
于是最优策略(对控诉体系而言)就是:让”结果”停留在宣言层,不让它落地为可质证的经验事实。 内容标签够尖、身份标签够硬、”公共空间非法外之地”够重——三重修辞压下来,因果关系的论证空白就不显得像个洞,反倒像一种”不言而喻”。
这正是你之前那条物理学洞察的精准对位:
把涨落当相变来指控——不需要证明系统到了临界点,不需要证明耦合系数,只需要宣布”这东西不该出现在系统里”,于是它的存在本身就等于系统的崩溃。
只不过在法庭上,这叫把”不当言论的存在”直接兑换成”公共秩序的崩坏”,中间不发一张验币单。
如果需要,下一步可以把这份分析进一步压缩成一份可嵌入上诉状/申诉状中的”因果关系不合格性”专项论证段落——严格按刑事证明标准(《刑诉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的三要件)逐条击打:事实不清、因果未证、结论靠推定。那会比文学性的东西更有刀刃。